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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有什麽要求?

(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基本要求

存儲要求?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批準的危險化學品倉庫。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立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要求,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所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簡稱專用倉庫),儲存方式、方法和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儲存,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位置和管理人員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消防標準的要求,並有明顯標誌。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 15603-1995)規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識應當符合GB 13690-1992的規定。當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等級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同壹區域時,應遵循最高等級危險物質的性能標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劇毒化學品以及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常見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 15603-1995)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其倉庫和場所應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露天堆放的危險化學品應當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品、壹級易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和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儲存方式:根據GB 15603-1995,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實行分儲、分儲、分儲。

根據危險品的性能進行分區,分類存放在不同的倉庫。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品混放,不同滅火方法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同壹倉庫內。(禁忌材料的配置見附錄GB 18265-2000)

在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和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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