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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憲法》第10條嚴格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直到1980年代末,法律對土地流轉的控制才開始松動。. 1988年修訂的憲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而同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也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當然,此後隨著國有土地流轉辦法的出臺,國有土地市場在全國範圍內實現了快速有序發展,對城市國有土地資源配置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辦法和條例壹直沒有出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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