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是否在公示期內公示變更後的異議。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可通過以下步驟解決:
(壹)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公示部門提出;
(二)需要實名異議的,不得匿名。寫具體真實的情況;
(三)公示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
公示不同於“通知”和“公告”。但現在很多人往往把它當成“通知”或“公告”,甚至認為“公示”是兩者的結合。顯然,這是不正確的。現代應用寫作學者普遍認為,宣傳已逐漸成為壹種新的體裁。
第二,宣傳的特點
公示的內涵和性質明顯不同於通知和公告。所謂公示,就是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事先向社會公告,征求意見和改進工作的壹種切實可行的作風。宣傳具有以下特點:
(1)開放性
所謂公開,就是它所寫的內容,所承載的信息,都在壹定範圍或特定範圍內對人公開,讓所有人都知道和了解,具有很強的透明度,不存在暗箱操作或暗箱操作。
(二)周的知性
所謂周知性,指的是其寫作的目的,讓關註其內容和信息的人明白其中所發生的事情,並參與其中。
(3)科學性
所謂科學性,就是公示的時間要科學合理,既要體現公示的過程,又要體現公示的結果和群眾的意願。宣傳是事前宣傳,不是事後宣傳。公示的內容是初步決定,不是最終決定。如果是最終決定,必須在“公示”的序言中說明。
民主
所謂民主,就是公示的過程和結果都是公開、公平、公正的,有群眾的參與和監督,得到群眾的認可。
三、公示期壹般為幾天。
公示期的壹般天數與實際情況有關,主要包括以下濃度:
(1)全國宣傳。國家公示是指國家(政府)在通過相關決議、項目、政策之前,將相關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取不同意見,對草案進行最終修改。由於國家公示涉及大多數人的利益,包含大量信息,公示時間較長,壹般超過10天。
(二)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期壹般為七至十五天。
(三)企事業單位公示期壹般為每周7天左右。
(四)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公示期是指最終確定壹個對象,有關單位以各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或相關人員公布有關信息,聽取不同意見的時間段。在此期間,如有任何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可向公示單位提出。公示期過後,單位會對對象做出最終決定。
以上是關於公示期內異議變更後是否公示的相關法律知識。綜上,公示期間可以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需要根據相關情況進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