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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包括

律師代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包括壹審、二審、再審和強制執行。

律師接受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行政訴訟活動,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代理訴訟,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和授權委托書,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可以分為壹般代理人和特別授權代理人。

侵犯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八種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受理的事項: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法制機構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養老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上述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的其他行政案件。

侵害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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