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案件比較簡單,適用簡易程序的,壹般法院需要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2.案件復雜,適用普通程序的,法院壹般需要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3.配偶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提供婚姻登記證,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系。壹方下落不明,另壹方要求離婚的,應當提供下落不明壹方離開的時間,親友不知道其下落的證明,如到社區居委會辦理相關證明;
2.提供婚姻基本情況的相關證明。這個證據的目的是證明婚姻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還是買賣婚姻。證據的形式可以是證人證言或者其他書面證據;
3.提供婚後感情的證據,婚後感情是好是壞還是壹般,是否分開以及分開的時間和原因;
4、提供證明離婚的主要原因和證人線索:
(1)因壹方有身體缺陷或精神疾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或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及患病具體時間;
(2)壹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要求勞動教養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和勞動教養地點。
(3)壹方因婚外情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相關證明材料。收集此證據時,應通過正規渠道獲取,避免對他人造成侵害;
5.提供孩子的相關信息。提供的信息應當包括子女人數、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婚生證明、非婚生證明、養子女或者繼子女、子女健康狀況、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證明;
6.女方懷孕的,應註明懷孕日期,並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7.提供有關房產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資料可以包括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財產、財產證明或其他家庭成員財產清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