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539年,應天巡撫歐陽鐸、蘇州知府王益提出“以田為母,以戶為子”的方法辦理納稅服務。後來有人提出了“提綱銀行”和“壹串鈴鐺”的方法。據《明代食貨誌》記載,銀的綱是為民收年役費,四糧六征,易知而不繁,如同網綱。壹串鈴鐺是壹種收集和分解的方式。這是壹種鞭法的前身。
嘉靖末年,由海瑞和龐在江南逐步推廣。1581年,在明朝著名政治家張的主持下,全國實行鞭刑。
壹個鞭法的具體內容是:規劃壹個州縣的稅役,丈量糧食的數量,把糧食全部交給官員。壹年所需的義務勞動由政府征收,並以食物和工作支付報酬。其他雜項稅、地方稅等。也是與稅糧相結合,壹畝征收銀,由政府折抵。這是壹條鞭子。壹個鞭法現在看起來很簡單,但在當時卻是壹個重大的改革。強迫勞動由簽戶改為稅役合壹,白銀全部按畝征收。只要家庭出錢,就可以免除強迫勞動。這等於實際上取消了強制勞動,從而弱化了人身依附關系,開始有了壹定程度的人身自由,有利於商人、農民和雇工的生計活動。由於白銀可以代替實物納稅,這就改變了舊的征收實物稅的制度,擴大了白銀的流通範圍。這刺激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同時,在壹條鞭法實施初期,將苛捐雜稅全部合二為壹,簡化了征收程序,減少了官員從中作弊的機會,改變了稅收不均的壹些弊端,在壹定程度上減輕了民眾的負擔。因此,實行鞭刑在當時是有積極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