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領域的行政強拆;
2、需要強制拆遷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強拆;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強迫被征收人搬遷;
4、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強制拆除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1.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後果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第二,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的市縣人民政府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卻無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依據。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搬遷的情況主要有兩種:壹種是簽訂補償協議,不搬遷;二是其作出了賠償決定,既不搬遷也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不得強行拆除貨幣補償金額、專用賬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等材料;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依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無保障的;
(四)明顯違背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的;
(六)超越權限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