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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離婚,生了兩個孩子讓父親撫養。再婚後她能生幾個孩子?

2021年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規定壹對夫婦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比如北京,婚前已經生育過兩個孩子的再婚夫妻,再婚後只能再生育壹個孩子。根據再生服務指南可知,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再婚夫妻婚前只生育壹個子女,婚後生育壹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同時生育兩個子女,其中壹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再婚夫妻根據本條第二款第(二)項共同生育的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復制服務註冊指南

夫妻壹方或雙方為本市戶籍,符合《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再婚夫妻婚前只生育壹個子女,婚後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同時生育兩個子女,其中壹個經定點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四)再婚夫妻按本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

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壹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相關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後,報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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