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用於輕蔑和侮辱)是指在懷孕期間或出生時親生父親和母親沒有結婚的子女(法律定義因地而異)。因為法律對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是不同的,區分開來是有好處的。
判斷私生子的法律依據: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戶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戶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的母親撫養。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10條:生父母收養子女的,雙方必須共同收養。親生父母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面放出去收養。如果配偶收養孩子,夫妻必須共同收養。
第二,關於戶籍的實施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且該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第四十五條規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務院2002年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依據,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情況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戶口問題,各地的具體解決辦法不盡相同。壹般來說,非婚生子女的戶口除了出生證明,在某些地區還需要公證或親子鑒定。此外,在需要辦理生育證的地區,父母要繳納壹定的社會撫養費(計劃外生育罰款),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計生辦落實計劃生育措施。才可以憑計生部門出具的證明到公安機關登記。
綜上所述,非婚生子女在完成相應的手續,完成戶口登記後,可以享有與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成為社會的真正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