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四條規定,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處...(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後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活動。前款第(壹)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還應當由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品監督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進行查處。但是,不得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企業法人的經營範圍應當與其資金、設備、從業人員和技術力量相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立足於壹個行業,兼營其他行業。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企業的經營範圍壹經登記,就成為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律依據。企業的經營活動超出其經營範圍的,其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規定: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超出核準的經營範圍和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第壹款: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暫扣和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1.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2.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簡要總結:
個體工商戶超經營範圍:企業超經營範圍,輕則警告,重則吊銷執照,重則罰款。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