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如下:
1.有關各方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特種設備的規定,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2.公司采購和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在規定時間內到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3、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4、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於2065年6月29日經NPC第12屆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65年6月29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自04年2065438+1年10月65438日起施行。特種設備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壹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防止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修理)、運行、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文章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實行分類和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