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綜合性環境法公眾參與立法經驗及其對我國環境基本法制定的啟示
常紀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北京100720)
(中國地質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武漢430000)
公眾參與不僅是環境保護的基礎也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基本要求。基於此,許多國家制定的基本環境法、環境法典或其他綜合性環境法律規定了公眾參與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本文首先闡述了美國、法國、日本、俄羅斯等世界主要國家的基本環境法、環境法典等綜合性環境法中關於公眾參與的規定,總結了其壹般規律和特殊經驗。在此基礎上,論述了我國環境保護法中公眾參與現行規定的不足及其原因,並結合制定我國環境基本法的呼籲,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立法建議。
關鍵詞:綜合環境法;公眾參與;權利;基本環境法;啟發
現代意義上的環境問題產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進而誕生了防治現代環境問題的現代環境法。《環境基本法》、《環境法典》等發揮環境基本法作用的綜合性環境法律誕生於20世紀60年代以後。比如盧森堡在1965頒布了《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法》;日本在1967年通過了《汙染防治基本法》和《公害對策基本法》,在1972年通過了《自然環境保護基本法》。羅馬尼亞和丹麥分別在1973頒布了環境保護法;匈牙利於1976頒布了《人類環境保護法》;菲律賓環境法典頒布於1977;波蘭在1980年頒布了《環境保護法》,並在1989年和1990年進行了兩次修訂。印度和保加利亞也分別在1986、1991頒布了環境保護法。截至目前,據不完全統計,已有近100個國家頒布了基本環境法、環境法典或發揮基本環境法作用的綜合性環境法。這些立法有很多相似之處,其中最引人註目的是順應世界民主發展趨勢,規定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基本權利和實現機制。.....
參考資料:
[1]http://www.epa.gov/projectxl/nejac.htm
[2]http://www . MC-MNC PCC . org/info/resident _ guides/public _ participation/intro . shtm
[3]趙國慶。外國環境法精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