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中,如果雙方同意自願放棄自己的全部財產並簽字,那麽這壹條款是有效的,屬於自願處分自己的財產,與忠誠協議中的條款性質不同。如果壹方簽字後反悔不履行,另壹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協議可以作為證據。
離婚可以單方面起訴。
(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暴、虐待、遺棄嚴重破壞家庭和諧,嚴重時甚至危及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給法庭上的弱勢壹方帶來傷害。這些情況壹旦發生在夫妻之間,就會引起夫妻之間的反感。長此以往,不僅會危及夫妻感情,還會埋下家庭糾紛的嚴重隱患。
夫妻之間存在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的,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單方離婚訴訟。
(二)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配偶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配偶與他人同居是指配偶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行為。
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破壞了婚姻中相互忠誠的原則,傷害了夫妻感情。因此,本案中,法院應當受理過錯方與無過錯方雙方單方提起的離婚訴訟,在調解無效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前提下,準予離婚。
(3)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這裏所說的分居,是指夫妻人為地打斷對方的經濟生活、性生活、互助和精神慰藉。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前兆。夫妻長期分居,無法履行彼此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之間的感情也變得淡漠。這種情況下,分居夫妻壹方可以單方向法院起訴離婚。
(四)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賭博、吸毒等惡習不僅危害社會治安,如果夫妻壹方沈迷其中,還會給壹個家庭帶來災難。長期沈迷賭博或吸毒,不僅花費了大量的家庭財產,也沒有盡到應盡的家庭義務,如承擔家務、照顧孩子等。長期的沈迷和反復的教育,夫妻雙方的感情大多已經破裂,這種情況下,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法院應當準予同意。
(五)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宣告公民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將壹定時期下落不明的人宣布為失蹤人的制度。事實上,夫妻壹方的失蹤已經不能履行對家庭和配偶的責任,維持這段婚姻也就沒有意義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允許他單方面起訴離婚。
(六)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很多。除了上述五種情況,民法典中也規定了這種彈性條款作為補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了夫妻之間的財產制度。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