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後將承包的施工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合同另壹方的違法行為。
非法分包:
承包建築工程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直接將全部工程分包或者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兩者的區別:
1.在分包中,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分包中,分包人和分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只要不是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分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等違法分包,經發包人同意,法律是允許的,而分包是法律禁止的(法律依據見《合同法》第272條、《招標投標法》第48條、《建築法》第24條)。
3.主體不同:分包發生在總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分包發生在總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
4.對象不同:分包的對象是施工合同中的全部工程;分包僅指主體工程以外的分部分項工程,是合同的壹部分。
5.合同效力不同:轉包是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無效行為;違法分包是法律禁止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規定分包或者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是合法的。因為建設工程的分包是法律絕對禁止的,有分包情形的施工合同是無效的。但違法分包的存在並不直接導致施工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雖然建設工程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超越資質等級的承包人,屬於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但只要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因此,違法分包並不直接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建築法》第二十四條提倡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中的壹項或者多項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但是,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得拆分為幾個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