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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標題中不能使用的標點符號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除法律法規名稱和圖書名稱外,標題壹般不使用標點符號”。事實上,在公文處理的實踐中,停頓、書名、括號、引號等在公文標題中頻繁出現,有時難以避免。下面舉幾個例子來談談公文標題中標點符號的處理技巧。

首先,書名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公文標題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名稱時,應當加書名號;公文標題中出現已批準(轉發、下發)的指示、報告、計劃、意見、規定、決定等文件名稱時,不加書名號,如《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財政部關於農村費改稅試點工作報告的通知》、《商務部關於印發進壹步發展邊境貿易補充規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科技廳改革方案的通知》等。但也有壹些特殊情況,如《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福建省誌、政府誌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福建省誌、政府誌”必須使用書名。

第二,引號

就像有些書名要用在書名裏壹樣,有時候也要用引號。

例1:關於開展“兩基”驗收工作的通知

例2:“綠色證書工程”實施情況報告

“兩基”有特定的內涵,是對基本實現九年義務教育和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高度概括。屬於特定的指稱,必須放在引號內,起到強調和提示的作用;“綠證工程”是根據農村家庭技師培訓的內容和特點進行的直觀概括,內容豐富,所以也必須使用引號。類似的情況並不少見,比如“863計劃”、“三八”婦女節、“九八”投洽會、“壹控兩標”、“雙增兩保”等等。之所以要用引號,壹般是為了標記壹個特殊的概念或簡稱,讓讀者明白這個詞有特殊的含義。但在公文標題中使用引號也要慎重,因為引號比標題中的其他標點符號更顯眼,如果可能的話,盡量少用或不用為宜。

三。圓括號

雖然文件標題中遇到括號的情況不多,但有些情況還是值得關註的。

例1: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草案)》的議案。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在這個標題中使用書名和括號是必要的。問題是書名和括號的關系需要討論。我認為“(草案)”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註腳,即提交審議的商標法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成文法,而是草案。作為《商標法》的腳註,不僅要在標題中標註“(草案)”,還因為這裏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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