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罪辯護的概念:
從狹義上講,無罪辯護是指被告人及其律師在案件審理階段反駁檢察院的指控,提出被告人無罪的辯護意見,以獲得被告人無罪的判決結果。但從廣義上講,由於新律師法的實施,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查閱、復制案件材料,向檢察機關提出辯護意見。
檢察機關也有權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決定與無罪判決性質相同,給嫌疑人帶來的法律後果幾乎相同。因此,在起訴階段審查律師向檢察機關提出的辯護意見,建議檢察機關不起訴,也是壹種無罪辯護。但就本文而言,討論的只是狹義上的律師無罪辯護,即律師在審判階段的無罪辯護。
二、無罪辯護的法律基礎:
1,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從法律上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即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告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這為無罪辯護提供了合法的生存空間。如果公民壹旦進入刑事訴訟就被判有罪,無罪辯護就根本無法存在。因為被告被認為是無罪的,他可以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包括委托律師為自己進行無罪辯護的權利。
2、法律對律師辯護責任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和《律師法》第二十八條都明確指出,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應當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意見,根據事實和法律減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可見,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是律師的訴訟權利,也是律師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