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五)以權謀私;
(6)明顯不合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被改判、撤銷或者變更的;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變更原判決的,還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