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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式回答刑法和民法中的簡答題

刑法中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但未能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由於過失可以避免輕信的心理狀態。

民法上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其行為的結果,但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或者雖有預見,但由於過於自信而認為不會發生,造成危害後果。兩者都分為疏忽和過度自信。

首先,它們的內涵不同。民法尤其是侵權法的目的是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合理分配損害。過失的認定應當客觀。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罪犯。刑事責任的承擔者是特定的人,應以行為人的註意能力為標準。過失的認定應該是主觀的。

其次,民法將過失分為兩個等級:(1)壹般過失。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違反法律對普通人註意的要求,但不符合特定身份人的更高要求。(2)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的更高要求,也沒有達到法律對普通人的壹般要求。在刑法規定的過失犯罪中,只有壹種狀態,即罪,不分等級。

第三,舉證責任分配和證明標準不同。在民法中,證明行為人有過錯。壹般情況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主張對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在刑法中,證明被告人過失的舉證責任由檢方承擔,為了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自認規則不適用於刑事訴訟。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行為人在民法上有過錯,在刑法上不壹定有過錯。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中,刑事證據和民事證據不能相互替代,應分別適用相應的制度。特別是在刑事判決無罪的情況下,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不能簡單適用於民事判決。行為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不等於不承擔民事責任,也不能把刑事判決認定的證據機械地套用到刑事判決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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