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元的法律地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4月4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根據該法第壹百壹十壹條,“港幣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港幣的發行必須有100%的準備金。港幣的發行制度和儲備制度由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信港幣發行基礎健全和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前提下,可根據法定權限授權指定銀行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該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也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幣可以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證資金的流動和出入境自由。”顯然,港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區域貨幣。在國際市場上,它還具有國際結算的功能,是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港幣可以自由兌換,沒有外匯管制政策。然而,港元並不以外幣表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港幣顯然不是外匯,而是中國的壹種區域性貨幣。
新臺幣的法律地位
臺幣的法律地位和港幣、澳幣壹樣嗎?筆者認為,目前完全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臺灣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壹部分。完成祖國統壹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壹合法政府。不僅國內法如此,國際法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也是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壹合法政府。中國對臺灣省的政策是“壹國兩制”,以盡力和平解決臺灣省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壹合法政府。筆者認為,新臺幣的合法地位並未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確認。雖然臺幣具有國際結算的功能,也是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但臺幣不是以外幣表示的。根據《涉外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筆者認為可以確認新臺幣不是外幣。
我們需要多少錢就可以發行多少錢。多了就膨脹,少了就收緊。
例如:
如果每個人都不消費,不流通壹塊錢,商品就會積壓,賣不出去。流通中的貨幣量為零,流通次數為零。那樣的話,還需要發貨幣嗎?如果只有壹美元,100人消費壹次,那麽壹美元可以使用100次,流通貨幣是壹美元,每個人消費價值100的商品。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發行1元紙幣,大家通過紙幣的流通來消費。人們通過流通消費的商品總價值為100,即1(發行的貨幣)= 1(流通中的貨幣),100(流通次數)* 1(流通中的貨幣)= 100(商品總價格)。明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