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提交的材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批準方可登記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6 .家庭經營的,提交戶口簿復印件或結婚證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的證明;同時提交參與經營的其他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7.名稱預先核準的,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過程
1.需要預先核準登記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申請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
2、涉及前置審批的,申請人應當先取得相應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
3.申請人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個體工商戶登記所需的申請材料;
4.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後,應當對材料齊全、形式合法的申請予以受理並當場登記,向申請人出具核準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5.決定準予登記的,應當在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四部門關於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合壹”的意見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壹)全面推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壹體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建立統壹的登記流程、統壹的編碼和編碼規則,全面推行個體工商戶“兩證合壹”登記模式。通過“壹窗受理、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具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具有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功能,稅務部門不再核發稅務登記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配代碼後,在規定期限內將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及相關信息返回統壹代碼數據庫。
(二)統壹報名條件,規範報名流程。按照“保留必要、歸並同類、優化簡化”的原則,整合優化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發放、公示等流程,縮短註冊審批時限。實行統壹的註冊條件和標準化的註冊文件格式(附件2)。申請人註冊個體工商戶只需填寫“壹張表”,向“壹個窗口”提交“壹套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並核準後,向個體工商戶發放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並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與稅務機關共享申請資料和審核信息,實現數據實時交換和檔案互認。個體工商戶電子登記檔案與紙質登記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個體工商戶辦理涉稅事項時,由稅務機關確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信息,進行稅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