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告知被告人;
2,然後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
3.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在收到起訴書之日起15天內提交了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4.最後,等待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時間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