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什麽股票回購是指公司用現金購買本公司的股份,壹般是為了防止並購或者盤活平衡股票市場。但是股票回購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的,公司法上有相關規定。《公司法》對股票回購有哪些規定?有四種情況:減少註冊資本、合並、股份獎勵、股東會要求。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種情況下才能回購股份: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4.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根據股票回購地點的不同,回購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現場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將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投資者,委托在證券交易所擁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以當前市場價格代其回購股份。這種方法在國外成熟的股票市場比較流行。據不完全統計,美國公司通過這種方式回購的股份總額約為2300億美元,占回購總額的85%以上。這種方法雖然透明度很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都有嚴格的監管規則。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在場外市場直接與某類投資者(如國有股)或某類投資者(如法人股、b股)見面,通過協商回購股份的壹種方式。談判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實施時間。顯然,這種方法的缺陷在於透明度低,違背了股市的“三公”原則。債務回購、現金回購、混合回購按融資方式可分為債務回購、現金回購、混合回購。債務回購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來回購股份。如果企業認為股東權益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可以向國外借款,用借款獲得的資金回購股份,以使企業資本結構合理化。有時候是針對其他公司惡意並購的保護措施。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余資金回購自己的股份。這種情況可以實現企業超額現金的分配,起到替代現金分紅的作用。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余資金,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回購自己的股份。按照資產置換的範圍,出售資產進行回購或債券和優先股的交換可分為出售資產進行股份回購、利用持有的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權股權置換。出售資產回購股份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其股份。用手握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用手握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股份。債轉股是指用同等市值的債券換取公司股份。比如1986,Owenc康寧公司用52美元現金和35美元債券換來提高負債率。固定價格要約收購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我們可以看到,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股票回購不是任意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只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才能回購股票。回購股份對公司和股市有壹定的積極作用,但不要過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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