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適用於實行獨立核算的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但存在在建工程、停建工程和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的資產。但不包括經財政部批準實行基建財務和企業財務合並的單位。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時地籌集和使用各級財政部門的資金,是主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基本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和工程概算。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還需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及施工圖預算、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等文件的復印件。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非經營性項目實行投資責任制,包幹節余按投資來源比例分別用於償還貸款和分配,其中國家財政資金投資形成的包幹節余,30%上繳同級財政部門;20%給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管理支出;50%作為建設單位的收入留成。對於建設周期較長的項目,如果單項工程竣工決算後有節余,可將單項工程節余的20%預打包進行幹節余,待全部工程竣工決算時進行統壹清算。
綜上所述,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問題,是適應社會主義需要,加強和規範基本建設管理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中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