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被取保候審的人員,或者被采取非法開鎖、盜竊等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但檢察院在決定是否準予取保候審時,會綜合考慮被申請人的社會關系、經濟條件、案件性質等因素,要求具備壹定的條件才有取保候審資格。壹般來說,檢察院取保候審難的主要原因有:壹是被申請人社會關系不好,存在逃逸、毀滅證據等風險;二、被申請人經濟條件較差,無法提供足夠的抵押物或保證金;三、案件性質嚴重、風險大,如恐怖主義、危害國家安全等。雖然取保候審比較困難,但是對於孕婦、獨生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群體來說。,檢察院將考慮上述因素和人道主義原則,適當放寬條件,作出取保候審決定。
檢察院取保候審難是否意味著被申請人不能取保候審?不壹定。檢察院雖然很難取保候審,但是只要被申請人能夠滿足審批條件,比如合理提供足夠的抵押物或者保證金,出庭表現良好,就有可能獲得取保候審的資格。此外,如果被申請人不能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還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檢察院關於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和條件,及時為當事人提供相關法律咨詢和指導,幫助其順利取得取保候審資格,獲得更加公正合法的審判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