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是指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支配或控制的具有壹定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財產的流轉。民法上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有形財產主要是指物。
民法上的東西只能存在於人之外,不能存在於人。民法上的東西要有可用性,有價值,有使用價值。因為只有當它能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時,它才能歸主體所有,才能用於交換。
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最重要、最常見的客體,涉及壹切財產關系。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物權關系的客體只能是物,債權關系的客體大多是物(如買賣、租賃、借貸、借用等。),而繼承關系(繼承)的對象主要是事物。
第二,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是什麽?
1.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調整原則不同。法律壹般賦予動產流動性,而沒有賦予不動產自由流動性。比如私房不能賣給單位。
2.公示的方式和權利變更的要件不同。壹般來說,動產占有是公示的重要要件,動產物權變動是交付的重要要件,壹般不需要經過特殊程序;不動產登記是權利公示的重要內容,不動產上的權利變動應當登記;
3.在某些法律關系中,法律的適用和訴訟的管轄是不同的。比如,在涉外繼承中,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所在地法律;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動產糾紛不能根據其動產所在地來確定。上述例子中的房屋是不動產,而房屋中的家具等財產是動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動產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因此乙方可以取得家具的所有權。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因為房屋買賣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所以即使房屋已經交付,乙方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三、民法典中的物質損害賠償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民法典》,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指財產損害賠償,壹般以實際損失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四條侵犯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應當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綜上所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對物也有明確的規定,這讓我們對法律上的物的概念更加清晰。在民法典中,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根據物是否可以移動來區分。土地、房屋、樹木等地上附著物屬於不動產,現金、紙幣屬於動產。看完以上內容,如果對民法典包含哪些內容不太了解,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