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請問2021新婚被裁定不準離婚。分居壹年,壹方可以再次起訴離婚嗎?

請問2021新婚被裁定不準離婚。分居壹年,壹方可以再次起訴離婚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壹年後,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在我國現行法律下,離婚可以分為兩種方式。第壹種是協議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處不會立即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而是給男女雙方30天的冷靜期。任何壹方如果改變主意,都可以在30天內取消離婚登記申請。第二種是訴訟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 上一篇:強基項目錄取時間
  • 下一篇:國家法律援助工作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