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在民事糾紛案件中,民事訴訟有兩種審理方式: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期限為六個月,簡易程序的期限為三個月。
上訴的基本要素意味著只有能夠依法上訴的法官才能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第五十九條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前兩款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