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繼承規定,繼承人接受遺產後,應當以其接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承擔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個人債務的義務。對於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妳可以不承擔償還責任。當然,繼承人自願償還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和超過所獲遺產實際價值的個人債務的,屬於繼承人權利意思自治的範疇,法律對此不進行幹預。繼承人之所以對這部分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是因為遺產債務應從狹義上理解,是指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全部用於個人生活、生產需要的債務。這裏強調的是,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除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外,應當是為個人生活和生產需要所欠的債務。因此,需要將繼承債務與被繼承人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即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區分開來。在生活中,被繼承人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當然包括被繼承人因個人需要所欠的債務,但也可能存在被繼承人因有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而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以及繼承人因未盡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嚴格來說,這些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債務不屬於遺產債務,當然也不受遺產實際價值的限制。這些債務不是基於被繼承人的個人需要,而是因為有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需要,或者是因為繼承人應當履行義務而沒有履行。這兩種情況的繼承人自然應該負責清償這部分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條沒有繼承也沒有遺贈的遺產,屬於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