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流浪人員的基本生存權,優化城市管理,特制定《流浪人員住宿管理辦法》。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1。住宿對象:本辦法所稱的流浪人員,是指在城市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流動攤販等場所無固定住所或者正在乞討的人員。2.收容措施:對符合收容條件的流浪人員,可予以收容,送救助站或相關機構收容救助。3.住宿期:住宿期壹般不超過15天,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在收容期間,要認真調查流浪原因,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救助。4.住宿機構:壹般由城市基層政府建立和管理無家可歸者住宿設施。與此同時,要求這些設施具有良好的衛生條件,提供基本的生活和保健服務,並保障囚犯的基本權利。5.住宿補償:因住宿遭受經濟損失的流浪人員,應給予適當補償。收容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流浪人員的財產,確保其不丟失。
如何防止流浪人員形成不良的社會習慣?除了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保障,還要註重流浪人員的思想轉化和職業技能培訓。可以引導流浪人員參加各種職業技能培訓課程,提高自身素質,學到壹技之長,增強就業能力,從而減少再次流浪的可能性。
為保障流浪人員的基本生存權,優化城市管理,特制定《流浪人員住宿管理辦法》。除了提供生活救助和保障,還要註重對流浪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避免形成不良的社會習慣。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公共場所乞討的流浪人員可能會受到行政拘留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三條在公共場所乞討或者乞討的,可以勸返;拒不勸返的,依法給予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法律規定還適用於對流浪人員的管理和治理,表示在公共場所乞討的流浪人員可能會受到行政拘留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