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又稱商標侵權,是指壹切損害他人註冊商標權益的行為。判斷壹個行為是否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主要看是否具備四個要件:壹是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二是行為的違法性;三是損害事實是由違法行為造成的;四是行為的故意或過失。當上述四個要件同時滿足時,就構成商標侵權。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保全財產的措施。
綜上所述,商標持有人應根據中國法律保護自己的商標。壹旦有人侵犯了這類人的商標,就應該積極依法對這種侵權行為采取法律行動。我國的侵權人賠償此類案件的受害人,保護我國經濟市場的法律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商標,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有異議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先前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且申請人與他人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明知他人的商標存在,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第十六條
商標含有商品地理標誌,且該商品並非來自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善意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商品來源於某壹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為因素決定的表示。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申請商標註冊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