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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原則簡介

證據裁判原則又稱證據裁判,是指訴訟中認定事實應當以相關證據為依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基本內容:1、有犯罪事實,但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不準定罪(法官親身了解的犯罪事實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2、沒有犯罪事實,但有假證指控犯罪,不準定罪3、除證據排除事實外, 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必須有證據4證明,證據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當庭質證、辯論,由法庭調查、評議。 自由心證原則是公法上的強制性規範,不允許當事人和檢察官協商壹致變更或者排除適用,也不允許法官隨意排除適用。自由心證原則的主要內涵是法律不事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是法官可以根據經驗規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知,根據具體案件自由判斷證據、認定事實。自由心證(我國也稱心證制度)是指法官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內心的良知和理性判斷證據的選擇和證明力,最終形成定罪的制度。直接言詞原則又稱言詞原則,是指法官親自聽取訴訟雙方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和法庭辯論,從而形成對案件真相的內心確認,並據此對案件作出判決。它是現代國家審判階段常見的訴訟原則,包括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直接原則(direct principle)又稱直接審理原則,是指審理案件的法官和陪審員只能使用親自在法庭上直接獲得的證據作為其判決依據的訴訟原則。言詞原則又稱言詞審判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法庭上以言詞的形式進行質證辯論。這壹原則是實施公開、辯論和直接原則的必要條件。判斷證據原則、自由心證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是民事訴訟法證據原則的三大基本原則。這三項原則就像“壹船之漿”隨時把握著民事訴訟的航向,使其不能偏離和失去民事訴訟法的價值追求。個人認為,了解民事訴訟法的證據原則,有利於我們更清晰地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完整地運用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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