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胞胎產假壹般為128天。如有難產,可增加15天。因為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壹個子女的產假為98天,每多生育壹個多胞胎增加15天產假,分娩前可增加15天產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三胞胎的產假為128天以上。正常產假為98天,三胞胎以上增加產假30天(死亡情況下15天)。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產假期間,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月生育生活補助標準為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當月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本人工資標準高於社會保險繳納標準的,超出部分仍應由用人單位補足。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女職工帶薪產假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將女職工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對相關待遇進行了規定。無論是女職工產假還是男職工護理假,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
2、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於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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