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函是律師事務所發給特定對象的文件;律師聲明是律師事務所向不特定對象發布的文件;
2.律師函的內容是讓服務對象做或者禁止某種行為;律師陳述的內容是公開陳述或說明某件事的真相;
3.律師函通常可以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律師的聲明主要起到警示和提醒的作用,不會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
律師函是律師代表委托人保護委托人,相互溝通的壹種方式。它沒有法律效力。律師函的內容是否真實需要考慮。其實更常見的是濫用律師函,冒充律師函,冒充律師事務所,律師函內容失真。所以需要律師事務所的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
(壹)無法維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三)決定自行解散;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終止的,由頒發執業證書的部門註銷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合法取得證據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