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具體來說,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的銷售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價格。即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買方收取的價款總額。
2.價外費用。也就是向買家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這裏所說的“價外費用”是指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租、儲備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收款基金、預付資金等各種價外費用。稅法規定,上述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如何規定,都應並入銷售稅。但根據規定,以下三項不計入價外費用:
(1)向買方收取的銷項稅。作為價外稅,應該向買方收取的增值稅不應計入銷售額。
(二)委托加工消費稅的消費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預付運費:
a .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給買方;
納稅人將發票交給買方。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說明這是企業為買方辦理貨物運輸業務的義務,並未從中受益,故其向買方收取的運費不應計入銷售額。
3.消費稅。消費稅是價內稅,其應繳納的消費稅包含在其銷售價格中。因此,在計算增值稅時,所有征收消費稅的商品都應計入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
混合銷售與非應稅服務兼營的,按照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分別為貨物和非應稅服務的銷售總額,以及貨物或者應稅服務和非應稅服務的銷售總額。
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相結合的定價方式的,銷售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結匯銷售的,應當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計算。其銷售的人民幣折算率可選擇銷售發生當日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事先確定換算率,換算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且納稅人已將銷售視為無銷售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當月同類商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如下:
成分計稅值=成本×(l+成本利潤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公式中的成本為銷售自產商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和銷售外購商品的實際采購成本。
征收消費稅的貨物,消費稅應當計入應稅價值。
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相結合的計價方式,銷售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退回或折扣退回給買方的銷售額,應在銷售退回或折扣當期銷售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