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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司法解釋

壹、民事案件中止的司法解釋

1,解釋如下:

(1)原告或被告死亡,需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二)原告或者被告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原告、被告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原告或被告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one hundred and fifty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沒有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二、民事訴訟法院的審判流程是怎樣的?

1,試驗準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參加人到庭;

(二)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和所持的不同意見;

(2)出示證據,質證。當事人陳述完畢後,案件相關證據必須當庭出示,接受當事人質證。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辯論的訴訟活動;

4、案例回顧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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