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承包情況如下:
1,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
2、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3、依法不應當招標或者不按照法定招標程序招標的;
4、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5.施工單位將壹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為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分包:
1,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
2.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但鋼結構工程除外;
4.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的非勞動操作部分進行分包的;
5.專業作業承包商將承包的服務分包出去;
6.專業作業承包商除人工作業費外,還收取主要建築材料、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等費用。
綜上所述,違法承包行為中的指定分包和單獨承包應予取消。發包方可以將肢解發包改為指定分包路徑,與發包方、總包方、分包方簽訂協議,將壹些發包方認為有利可圖或者有其他因素的項目分包出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