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是企業和個人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則完全由企業承擔。
1.養老保險:勞動者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在老年期給予生活費支付和生活上的照顧;
2.失業保險,勞動者失業期間生活費、醫療費的支付,轉崗培訓、生產自救、職業介紹等保障措施;
3.工傷保險,是對因工負傷並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工資和收入的補償,也是對因工負傷的勞動者的醫療和生活護理措施;
4.醫療保險,職工患病期間的醫療和護理保障措施;
5、生育保險、女職工生育期間的收入補貼和保障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十條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