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四條,未經批準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依法處以罰款;造成過往行人、車輛和其他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交通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不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壞道路的機具擅自在道路上行駛的;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擅自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改動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移動建築控制區內的界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