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檢察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再審檢察建議;(二)糾正違法檢察建議;(三)公益訴訟檢察建議;(四)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五)其他檢察建議。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建議的規定》。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和規範檢察建議工作,保證檢察建議的質量和效果,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參與社會治理、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保障法律統壹正確實施的重要方式。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向法院辦理案件的涉案單位、同級有關主管機關和其他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需要向涉案單位以外的上級主管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報建議單位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由辦案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建議單位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轉送建議單位。
需要向下級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責成相應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
需要向異地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征求建議單位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建議單位所在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不同意見,辦案人民檢察院堅持應當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第四條檢察建議應當立足檢察職能,結合司法辦案工作,堅持嚴格依法、準確及時、必要審慎、註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檢察建議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壹)再審檢察建議;
(二)糾正違法檢察建議;
(三)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四)社會治理檢察建議;
(五)其他檢察建議。
第六條檢察建議由檢察官辦案組或者檢察官辦理。
第七條檢察建議的制作和發布應當在統壹的業務應用系統中進行,以醫院名義統壹編號、統壹發布、全程標記、全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