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保護公民對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人民檢察院行使國家檢察權,完成檢察任務。對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等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檢察權;審查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在刑事案件中起訴和支持公訴。
人民檢察院的作用
備案監督
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或立案)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要求立案(或撤案)。
對偵查、審查和起訴的監督
通過審查、逮捕和起訴來監督調查。
對調查過程中的違法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審判監督
審判過程監督:審判結束後以檢察院整體名義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審判結果的監督:抗議。
死刑復核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執行監督
1,刑罰執行活動監督;
2、對刑罰變更活動的監督。
3、減刑、假釋裁定的監督
4.建議的監督: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依法應當減刑、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法院提出建議,由法院審查裁定,並將建議抄送檢察院。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5.對裁定的監督:檢察院認為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法院處理:法院在收到整改意見後1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最終裁定。
6.對監外執行決定的監督
7.監督意見: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抄送檢察院。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8.決定的監督: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決定抄送檢察院。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向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發送書面意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收到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復核決定。
綜上所述,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的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監督方式主要是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當庭公訴、糾正有關機關的違法行為和對案件的申訴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3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137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壹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二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