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哪些幫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師。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人民法院出具指定辯護通知書,法律援助機構就會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二,未成年人犯罪有什麽司法保護?1,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教育為主,打擊為輔”的方針;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未成年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宜作刑事處理的,可以責令其父母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4、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嚴禁使用欺騙、恐嚇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5.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得公開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形象;6.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應當進行家庭走訪和社會調查,會同家庭、學校和有關單位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和挽救工作。3.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要求是什麽?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四、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公開?1.開庭審理時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2.開庭審理的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矯正教育。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