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認定農村房屋所有權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房屋的所有權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壹是宅基地的使用者;第二個是房子的建造者。
1,關於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資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應當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而且,中國實行?壹戶壹宅?制度下,宅基地是按戶配置的。
所以申請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的。宅基地批準後,家庭中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成員對其申請的宅基地享有同等權利,都是宅基地的使用者。
2.關於房子的建造者
房屋建築有兩種,壹種是在家人的幫助下建造,即靠自己的技能和體力自己建造房屋;另壹種是出資建造,即家庭成員出資購買材料,雇傭他人建造。也就是說,無論是出資建造還是出力建造,都可以算作房屋的建造者,而在現實生活中,這兩種建造方式可能是重疊的,也就是既有貢獻又有貢獻。
特別提醒:我國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誰擁有產權證,誰就擁有房屋所有權。在農村,還有很多房子沒有產權證,建議盡快去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
二、父母出資建設農村住房,子女是* * *有人嗎?
從上面可以看出,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的認定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如果第壹個條件已經滿足,就要看第二個條件是否已經滿足。如果在申請建房時,子女已經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用於家庭生活,或者將自己的勞動作為建房的勞動投入,可以認定為該房屋的* * *共有人;否則房子所有權歸父母,子女無份。
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所有權屬於家庭成員,未成年人除外(因為未成年人沒有能力出資或出資)。
案例分享
張某(男)與宋某(女)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壹子張某某。1993年9月,張以個人名義向當地政府申請對該房屋進行改造,並獲得批準。裝修說明上寫著申請人為張某,共同生活的人為宋某、張小某。次年,裝修好的房子建成後,壹家三口壹直住在裝修好的房子裏。
2010張肖某與王某結婚,婚後張肖某隨父母生活。但由於雙方在日常瑣事上經常發生摩擦,張小某與張的關系日趨緊張。
2017,張肖某提出與張分居,並要求分配房產。張某以房子是自己建的,與張某某無關為由,拒絕了張某某分得房產的要求,並責令張某某在六個月內搬出自己建的房子。隨後,張小某將此事起訴至法院,稱涉案房屋為其家人及其父母所有,要求將房屋的部分產權歸其所有。
庭審中,張某夫婦辯稱,修建涉案房屋時,張某某尚未成年,既未工作也未出資。因此,他主張涉案房屋上的產權應歸自己所有,與張肖某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為張某夫婦所建,張某曉建房時尚未成年。據此認定張肖某對涉案房屋不享有產權份額,駁回張肖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