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審查方式主要有:依職權審查,即審查機關主動進行審查;依申請審查,即審查機關根據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進行審查;專項審查,即審查機關對特定領域的規範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審查。
通過這樣的方式和渠道,可以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它是從最底層到最高層的民意表達渠道。對於備案審查,司法機關可以充分了解法定機關的立法情況,並能結合司法實踐及時發現、研究和解決問題,從而有效維護法制的統壹性和權威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八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壹)報送NPC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行政法規;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情況;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中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所作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