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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備案審查制度?

備案制是指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進行登記的法律要求。立案審查是維護國家法治統壹、保護公民權益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

備案審查方式主要有:依職權審查,即審查機關主動進行審查;依申請審查,即審查機關根據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進行審查;專項審查,即審查機關對特定領域的規範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審查。

通過這樣的方式和渠道,可以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它是從最底層到最高層的民意表達渠道。對於備案審查,司法機關可以充分了解法定機關的立法情況,並能結合司法實踐及時發現、研究和解決問題,從而有效維護法制的統壹性和權威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八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壹)報送NPC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行政法規;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情況;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中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所作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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