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定原則又稱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新的物權或者變更物權的法定內容。《物權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物權法》采用物權法定原則的原因和理由,簡單來說,就是因為物權是壹種絕對權,對任何人都有很強的對抗效力,與他人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有直接關系。只有用強制性規範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才能明確物權的存在,公示物權的變動,既能保護物權人的利益,又能防止當事人任意創設新的物權種類或濫用職權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同時,實行物權法定化,系統梳理物權類型,有利於維護壹國的基本經濟制度,促進物的經濟效用的充分發揮。所謂合同自由,是指當事人有訂立合同、選擇相對人、選擇合同內容變更和解除合同、確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在許多國家的合同法中,契約自由是最基本的原則,是貫穿合同法的壹條主線,是確定合同法的出發點。因此,我們必須深入探討契約自由的含義。具體來說,契約自由包括以下兩個方面:1)當事人的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僅表現為當事人雙方約定在任何壹方違約時嚴格約束合同雙方承擔違約責任,還表現為當事人約定具有優先合同法任意性規範的效力,簡單概括為約定優先原則。合同法設定了很多規則,但這些規則大多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自由約定來變更。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合同法本質上是壹部任意法。合同法之所以賦予當事人的約定以法律效力,使當事人的約定優先於法律的任意性規範。根本原因是合同法充分貫徹了契約自由原則。2)當事人享有訂立合同和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契約自由原則在法理上應該說是天然的,雙方的約定可以在他們之間構成法律,這是自由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具體到我國的現實,確定契約自由原則有以下含義/理由:1)
明確契約自由原則是打破計劃經濟體制、鞏固改革成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在我國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統壹的市場需要統壹的法律。在競爭的市場中,需要自由的原則。統壹合同法確立了合同自由原則,打破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市場分割。市場行為受統壹的法律管轄。同時,新合同法給了市場參與者充分的自由,最大程度地調動了他們的參與意識和競爭意識,必將使交易更加活躍。隨著社會財富的大幅增長,市場必然繁榮。因此,統壹合同法確立合同自由原則在中國具有劃時代的意義。2)
明確契約自由原則是為了中國不斷對外開放,逐步適應經濟全球化的挑戰。國際壹體化的必然結果對中國加入WTO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從某種意義上說,世界貿易組織是制度和規則的集合。中國要實現現代化,建立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必然要走出傳統計劃經濟的陰影,這就必然要求中國的法律與國際接軌。加入世貿組織要求中國必須遵循市場原則,遵守統壹規則。契約自由原則的確立符合國際通行的法律和WTO規則。因此,契約自由的確立對中國入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物權法定與契約自由是相互統壹、相互制約的,在經濟生活中是統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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