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相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和評價,進而提出請求以達到壹定效果而制作並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
2.律師用律師函對壹個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評估,目的是通過法律的尺度和律師的判斷,讓委托人知曉法律事實,讓委托人得到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達法律,表達意思”。其本質是委托代理人表示自己意誌的法律行為,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關系有兩個層次,壹個是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授權委托關系,這個層次是核心法律關系。二是律師與委托人的法律關系。律師函應根據委托人的合理要求向對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或在適當範圍內向服務對象說明理由,以便服務對象作出決定。
1.會計師事務所是指依法獨立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它們是由具有壹定會計專業水平並通過考試取得證書的會計師(如中國註冊會計師、美國註冊會計師、英國特許會計師、日本認可會計師等)組成的組織。)並受當事人委托承辦與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相關的業務。中國對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2.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的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在我國,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制度兩種形式,國外也有有限責任合夥制度(LLP)。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於10月24日發布了《註冊會計師管理規定》,195165438,規定經當地市工商局或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會計師,可以以會計師的名義在當地市(縣)開展業務,也可以聯合組成會計服務所開展業務,但在開展業務時, 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後,這種會計制度逐漸失去作用,形同虛設。 1980為適應現代化建設和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的需要,財政部於65438年2月23日發布了《設立會計咨詢機構暫行規定》。根據規定,會計咨詢事務所是會計師事務所,是由註冊會計師組成的承辦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業務的獨立單位。設立時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審批,平時要受其監督。會計咨詢事務所承辦以下業務:①檢查會計賬目,出具審計報告;(2)設計財務會計制度,指導制度的實施;(三)就財務會計問題提供咨詢建議和意見;(4)辦理所得稅申報、專利申請、企業設立及變更登記、債權債務清算、企業解散清算等。⑤參與起草公司章程、經濟合同、協議、合同及與財務會計有關的各種文件;⑥代理經濟糾紛和經濟案件的調解和仲裁;⑦擔任委托單位的常年會計顧問,辦理上述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