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判決,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未提出上訴的,壹審判決自動生效,二審判決生效;
2.刑事判決,收到判決書後10日內未提出上訴的,壹審判決自動生效,二審判決生效;
3.對於行政判決,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未提出上訴的,壹審判決自動生效,二審判決生效;
關於公告送達的條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根據相關規定,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有下列兩種情形之壹的,可以公告送達:
1.有證據表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2.沒有證據證明收件人下落不明。
法院判決的生效時間是:
1.第壹審民事案件的上訴期限為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不上訴的,十五天後生效;
2.第壹審刑事案件宣判後,上訴期限為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上訴期滿後,判決生效。
工傷認定決定下來後多久生效?
工傷認定決定下來後的生效時間為:
1.工傷認定書出具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15日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工傷認定書生效。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相關結論出具後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被交付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