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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在《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入市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入市規則,要求在土地空間規劃中合理安排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布局和用途,促進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同時明確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和租賃方案的編制和審核要求,規定土地所有者應當根據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編制出讓和租賃方案,並報市、縣人民政府。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流轉和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合同應當包括的內容。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再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通知土地所有者。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範本

第四條本社集體資產包括:

(壹)本社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資源性資產;

(二)本社成員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的企業、無形資產和其他經營性資產;

(三)公共服務合作社成員集體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

(四)本機構接受政府補助、減免稅、社會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五)依法屬於合作社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六條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的職能,開展下列業務:

(壹)依法保護和利用合作社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合作社使用的農村土地和其他資源,組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承包、租賃、入股和流轉;

(二)依法管理合作社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合作社集體使用的經營性資產,組織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依法管理和經營本社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本社集體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

(四)為本合作社成員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公共服務;

(五)依法利用合作社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並由合作社使用的資產對外投資,參與經營管理;

(六)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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