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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醫學生實習沒有報酬?

大學生去醫院實習有兩種情況;如果是學完的社會求職者,那就沒有實習。《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作,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工資。

1.沒有大學生就業推薦表,醫院可以視為大學生掛靠單位的“學習”,當事人主動向單位要求學習機會,單位提供資源培養當事人。所以雙方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單位可以不發工資。

2.取得大學生就業推薦表在司法上沒有規定,但是有先例,學生是單位正式職工,大學生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合同法約束。

擴展數據:

試用期內應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五險壹金是法定義務。

僅簽訂單獨的試用合同是違法的。

司法實踐中,壹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合同期滿後再決定是否正式錄用該勞動者。

其目的往往是規避法律,使用試用期的廉價勞動力,便於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試用期超過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超過期限的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不能就勞動合同期限達成壹致意見的,勞動合同期限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顯然,這兩者是不同的。新法優於舊法、法優於條例的法律原則,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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