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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婚外同居,它和婚外戀、重婚有什麽區別?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是修改後的婚姻法中新增加的禁止性規定,以保護壹夫壹妻制原則。

(2)婚外同居、重婚、婚外戀的區別。

婚外同居和重婚在表現上都是有配偶的人,在外面和別人同居。他們之間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它們之間也有嚴格的區別。重婚是指同居的兩個人以夫妻關系的名義同居,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不以夫妻關系的名義同居。換句話說,重婚是婚姻關系,同居是未婚同居關系。

婚外戀壹般是指已婚者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曖昧關系,不定期同居等。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之間秘密的、自願的性關系。婚外戀和通奸都是違反社會主義婚姻道德的行為,都應該受到道德規範的調整。婚外同居是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婚外同居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婚外同居是違法的。婚姻法不僅在總則中明確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而且在其他各章的相關規定中也規定了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夫妻壹方與他人同居是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離婚理由。調解不成,應準予離婚。如果配偶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

(4)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規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調解不成的,應準予離婚:

第46條前兩款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是指配偶壹方為婚外異性,未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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