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
1.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林木;
2.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剝草皮;
3、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原有植被嚴重破壞或者嚴重汙染的;
4、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水土流失嚴重的;
5.其他對草原造成嚴重破壞的情形。
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與土地管理有關的犯罪。兩者的區別在於:
1,對象不同。本罪侵犯了國家保護土地特別是耕地的管理制度;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犯了國家對合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不同的。非法占用耕地罪是結果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大量耕地,造成大量耕地被破壞。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壹種嚴重犯罪,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買賣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即未經過國家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征收或者劃撥的行為,或者未按規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進行土地轉讓的行為。出賣土地使用權包括不加掩飾、明碼標價向他人出賣土地和收取價款、以某種形式掩蓋出賣土地的實質向他人出賣土地兩種方式。
3.雖然兩者均處以有期徒刑和罰金,但對前者沒有明確規定的罰金標準;後者采用雙倍比罰金制的方法來確定罰金的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